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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兴路酒店)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政法科 | 发布日期: 2017-12-21 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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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协议甲方:亚洲体育365

 

协议乙方:阳泉市兴路服务中心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晋财行〔2015〕9号)的精神,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协议承诺

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15-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提供会议(三至四类)接待服务。并按照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均可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二、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进行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三、甲方的义务:

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到定点场所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价格

标准间及以上        84元/人/天

2.各种会议室的价格

大会议室 (容纳200-500人)     1500元/半天

中会议室:(容纳50-200人)       600元/半天

小会议室 (容纳50人以下)       300元/半天

3.提供自助餐价格

早餐:            20元/人.餐(住宿者早餐免费)

午餐:            40元/人.餐

晚餐:            40元/人.餐

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为最高收费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册中说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八、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清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九、保密条款

(一)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信息。

十、协议的解释

(一)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二)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三)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阳泉市政府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三)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二、协议的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场所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己方缘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2.乙方发生第七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2次以上的;

3.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十四、权利的保留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二)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五、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一)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二)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六、附加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要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

十七、协议生效

(一)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市财政局管理部门二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桃北中路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北大街8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0353-6669022      电    话:0353-6668317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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