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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投资评审中心 | 发布日期: 2017-12-21 10:54:27

 

阳泉市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提升评审质量,加快评审速度,提高评审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山西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暂行规程》、《阳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审范围:

(一)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预算进行事前评审。

(二)项目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且能形成资产性的投资。

(三)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设备购置项目不再进行评审。

(四)政府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评审委托: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立项依据、项目预算等前期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立项依据、预算等资料审查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委托评审中心评审。

第四条 评审基本资料:

(一) 工程类: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地质勘探资料,主要及特殊材料取价说明,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信息化类、其他类:经主管部门主持论证的技术方案、预算文件(含设备及主材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定价依据说明、其他资料。

(三)项目单位报送资料清单上应有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所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并签字盖章。

第五条 评审方法:

(一)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二)信息化、其他类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

(三)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工程类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物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适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

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材料价格的选取按照定额价、指导价、市场询价顺序进行。

(三)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四)待摊投资预算主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五)审查招标控制价格时,除考虑本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

2、审查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

3、招标控制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它条款;

4、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

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合理,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七条 信息化、其他类项目评审内容:

(一)编制的方案,应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后,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审查是否与上级部门要求相符。

(三)审查设备的品种、规格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四)审查拓扑图与设备配置是否相符。

(五)审查价格是否合理。

第八条 评审结论的确认与评审报告的报送:

(一)对评审初审结果,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二个工作日内与评审中心充分交换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评审中心应在到期日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对评审结论签署意见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可向财政局相关科室书面反映。

第九条 其他:

(一)项目单位有以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若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阳泉市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

       2. 项目单位应提供基本资料明细(信息化类、其他类)

       3. 项目单位应提供基本资料明细(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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