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
实施部门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设定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
申请 条件 |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
申请 材料 |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3、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审批流程及具体要求 |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 承诺 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窗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 即办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设立条件退回(5个工作日)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 复审(4个工作日)负责人:会计处负责人 | 16个工作日 |
审批 | 批准设立。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 3个工作日 |
办结 | 通知办理结果。 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 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电话 | 0351—2024955 | 受理网址 | | 监督电话 | 0351-4048195 |
办理地点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办理时间 | 1-6月、10-12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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