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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会计科 | 发布日期: 2017-12-21 10:54:28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部门

省财政厅会计处

受理方式

网上办理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申请

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

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6、注册会计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指定的章程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9、人事档案托管协议或离退休证明。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承诺

时限

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即办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退回5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情况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 复审4个工作日,负责人:会计处负责人

24个工作日

审批

作出决定,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3个工作日

办结

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负任人:会计处承办人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电话

0351—4157902

受理网址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监督电话

 0351-4048195

办理地点

省财政厅会计处

办理时间

1-6月、10-12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7-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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