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
实施部门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受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方式 | 承诺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申请 条件 |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申请 材料 |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6、注册会计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指定的章程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9、人事档案托管协议或离退休证明。 |
审 批 流 程 及 具 体 要 求 |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 承诺 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 即办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退回5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情况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 复审4个工作日,负责人:会计处负责人 | 24个工作日 |
审批 | 作出决定,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 3个工作日 |
办结 | 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负任人:会计处承办人 | 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电话 | 0351—4157902 | 受理网址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监督电话 | 0351-4048195 |
办理地点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办理时间 | 1-6月、10-12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7-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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