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并足额下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征集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6月30日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5元、40元。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7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8元。市财政狠抓落实,确保提标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于7月底同市民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民政厅上报了提标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市财政下达2017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中央补助资金21699万元,省级补助资金4617万元,市级补助资金700万元。
为全面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障工作,推进财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请对我局以上工作提出意见。联系电话:6669030、6669031。